农民工大哥在外辛苦干活一年,就盼着过年拿着工资回家过个团圆年,谁曾想工资却被拖欠,没钱回家过年,心急如焚,这时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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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检察官来告诉你有哪些维权途径!
01 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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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一般是优先选择的方式,协商结果执行效率较高,也有利于保持各方融洽关系。
协商时需注意:
被欠薪的人数较多的话,可以选出谈判能力较强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保持冷静和理性状态,依法维权,不要冲动,切勿被煽动做出过激或违法行为。
02 找工会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遭遇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也可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03 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当协商不成或无法进行协商时,可拨打12333热线反映情况,进行维权,也可以拨打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或上门投诉。
投诉时要注意:
(1)拖欠工资行为须是2年内发生。
(2)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
(3)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4)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5)如果不会写投诉书面材料,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按手印。
04 申请仲裁
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5 申请支付令
对于用工单位故意拖欠工资的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06 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的除外);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是:
农民工讨薪交不起律师费的话,可以向欠薪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帮打官司。
申请时要提交一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农民工讨薪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申请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材料;
③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提醒:无论通过上述哪种途径维权,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注重收集、保存关于证明劳动关系(主要是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明报酬数额(主要是工资单、考勤记录等)的证据,为得到法律支持打下基础。
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1.信用惩戒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行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至六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意味着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以法治手段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其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亦有作为!
近年来,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扎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方面,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应尽之责、分内之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以优检察履职治理解决相应问题。
靖江市检察院坚持“小案比天大,件件连民生”的检察情怀,连续四年开展治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专项活动。积极运用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发出支持起诉书39余份,帮助62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98万元;依法发挥刑事检察职能,针对4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2件,建议对2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事人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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