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facai369 2024-10-29 新闻快讯 40 次浏览 0个评论

出现物业纠纷后,物业公司和业主可以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到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要以合适的法律为依据进行判决,那么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定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规定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规定规定处理。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规定、规定、规定所称其他管理人。

规定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规定

本解释自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二、物业纠纷的类型

1.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可以将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四类:

(1)民事纠纷。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2)经济纠纷。指存在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个人与其所在经济组织之间、下级组织与其上级组织之间或者依法依合同结成经济协作性隶属关系的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基于经济关系和组织管理职责关系而发生分纠纷。其主要表现为:基于营业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在承包当事人(物业管理体制企业与特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的经营管理权限纠纷;基于所有权和成员权而在业主个体与业主小组、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或住区管委会之间发生的经济事务自治权利义务纠纷;有关单位依物业管理法规应当相互协助而未尽协助职责纠纷等等。

(3)行政纠纷。狭义的是指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执及连带利益(如行政赔偿)争执。广义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的争执。在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有在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或干预物业管理活动引起的纠纷。

(4)刑事纷纷。指个人或法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

2.按纠纷权益连带关系状态的不同,可以将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两个方面:

(1)静态的物业管理纠纷。指基于物业管理权益归属问题所发生的争执。

(2)动态的物业管理纠纷。指基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产权、债权、行政权等)行使,运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争执。例如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权行使过程中引起的无权争议、越权争议、抗拒争议等纠纷。在一个物业管理纠纷中,解决好静态的物业管理纠纷往往是解决动态的物业管理纠纷的前提。

3.按纠纷中的基本权利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物业管理纷纷划分为以下四类:

(1)物业管理产权类纠纷。主要是物业所有权方面的业主专有权与业主团体共用权辖属范围的确认纠纷,业主团体的所有权与托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经营管理权行使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确认纠纷,物业使用人与业主及团体之间发生的使用权益确认纠纷等。

(2)物业管理债权类纠纷。主要是与物业管理服务有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例如物业管理服务违约纠纷、物业管理行为失误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车辆保管纠纷、无因管理之债纠纷等。

(3)物业管理行政权类纠纷。主要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权限和行政权行使是否违法、是否得当、是否显失公平的争执。例如,违法建筑和违法搭建的行政确认与行政执法强行拆除引起的纠纷等。

(4)物业管理自治权类纠纷。主要是业主、物业使用权人、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自治的行政指导和监督部门相互之间在团体民主自治权益方面发生的纠纷。例如业主不执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执行业主会议统筹物业维修基金的分摊决定而引起的纠纷。

上述就是小编对“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时遇到法院适用问题,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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