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4条和第45条,本条的修改主要有四处:一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增加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二是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明确了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操作程序;三是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明确了对可以适用强制传唤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强制传唤的审批权限;四是增加规定了通知家属的适用程序。
传唤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执法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时,需向违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书面传唤”。传唤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传唤原因和依据已填写在传唤证上的,办案人民警察无需再口头告知,但对于不识字的违法嫌疑人还要向其宣读传唤证上的有关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同样应告知违法嫌疑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如可以这样告知:“你因涉嫌(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口头传唤,请你跟我到派出所(或者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对有的违法行为是单位实施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需要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传唤时,与传唤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的程序性要求是一致的。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强制传唤。正确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本款规定“可以”强制传唤,而不是必须强制传唤。如果违法嫌疑人有正当理由,在不妨碍及时、准确处理案件的情况下,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另行决定传唤时间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调查、询问至于违法嫌疑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实践中可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一般的社会常识以及违法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决定。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办案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法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为限。一般来讲,行政案件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大,采取传唤就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必使用强制手段,但有时也会遇到违法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的情况,公安机关则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二是要正确理解强制传唤的范围。本款规定明确了对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可以实施强制传唤。目前,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三部法律外,并无其他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权力,因此,本款规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目前并不存在,只是为将来法律规定预留空间。三是正确理解强制传唤的审批权限。本款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传唤的,应当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本规定第2条“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人境边防检查站”的规定,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因此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很容易理解。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强制传唤的审批也是很容易理解的。而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权,可能有些人认为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不一致。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作为规范行政强制的一般性法律,对政府机关各部门的执法行为具有普遍的规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相对于《行政强制法》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强制传唤是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而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没有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就不会出现强制传唤的情形。不管是治安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如网安、禁毒部门等只要其办理的是治安案件,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就可以强制传唤。该观点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等立法机关的认同和支持。因此,本条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现场,是指发生案件或者事故的场所以及该场所在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的状况。这里的现场,应当是指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者场所。笔者认为,本条所称的现场既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是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但无论是哪个地点或者场所,也无论办案人民警察是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案发现场外,进行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口头传唤。比如,对已经确定为违法嫌疑人,虽然在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被查获,但办案人民警察在事后工作中发现了该违法嫌疑人,也可以口头传唤。当然,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口头传唤,办案人民警察有自由裁量权。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办案人民警察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规定都没有要求对所有的违法嫌疑人都要进行传唤。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一些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自觉接受询问的,也可以不进行传唤。因此,本条关于传唤的规定限于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至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传唤,可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另外,办案民警察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的,笔者认为,一般也不必持传唤证,但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当然,如有违法嫌疑人拒不配合等特殊情况,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视情办理传唤手续。
传唤证应当只适用于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不得使用传唤证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对于与违法行为有某些牵连,但又不能确定是违法嫌疑人的,也不应使用传唤证传唤他们到案接受询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条规定对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没有要求补办传唤手续。但是,如果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依法进行强制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依照本规定第44条的规定,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