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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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ai369 2024-10-29 旅游美食 47 次浏览 0个评论

各区、县(市)工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文件规定,现开展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研发新车型、支持企业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规模及支持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要求

1.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等。

2.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审批(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手续符合有关规定。

3.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沈工信发〔2021〕95号)的相关要求。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且不能擅自移动。

4.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 (新成立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对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安排本政策支持。

二、补助标准

1.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建设补贴。对2021年年度内(自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投资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研发新车型奖励。我市整车企业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在2021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车型,按年度单个车型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企业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规模奖励。对2021年年度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的我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奖励30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的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的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量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

4.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对2021年年度内我市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对于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为一体的示范站,在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一个充电设施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充电设施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建设补贴

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登记备案或批复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等相关合同、发票、发票明细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5.结转固定资产和银行付款的财务记账凭证

6.项目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单位介绍、项目简介、项目建设目标、实施必要性、技术先进性及预期成效等)

7.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明细表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二)企业研发新车型奖励

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上市销售证明材料

4.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及推荐目录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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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企业扩大新能源整车生产规模奖励

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局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销量相关证明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

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5.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完成确认函

6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技术方案(此部分应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7.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检测报告和充电站(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9.设备购置合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复印件及明细、银行付款凭证

10.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如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高压电工等资质证明材料

11.安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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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运营补贴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站点充电桩功率大小、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

4.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充电站电量证明

5.沈阳市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6.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7.安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8.首次申请运营补贴提供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申报流程

1.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初审。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相关材料(见附件)报至项目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沈阳市工业服务平台内工业专项资金服务栏进行(网址: http://gyzx.sytouch.com/)进行申报。申报资料须按照申报平台上规定的格式扫描上传,纸质版一式三份同时报至市工信局。

(二)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1年3月31日,申报日期截止后平台申报功能关闭,不再受理。

五、其他要求

(一)严格审查把关,做好初审工作。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通知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初审责任,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要件,对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把关,形成一对一的、确定性的初审意见。

(二)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各企业要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要件,申报材料不缺项,扫描件应清晰可辨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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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杜绝弄虚作假,严格追责问责。申请补贴的相关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资格,同时纳入市政府信用平台,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说明

以下表格电子版请到市工信局官网自行下载:

1.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

2.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明细表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4.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5.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表

纸质版材料报送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世纪大厦A座2011室

联 系 人:李季 战金帅

联系电话:22899009

电子邮箱:qicheban@163.com

1.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xls

2.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明细表.xls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xls

4.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5.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表.xls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 3 月 7 日

转载请注明来自阳光下的花朵,本文标题:《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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