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
项目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项目(以下简称“校园足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依据《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推进湖南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足球项目坚持以发挥足球育人功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核心,以深化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加强足球课程建设为手段,遵循“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注重绩效”的原则,引导各地持续加大投入,改善师资、课时、场地和经费保障条件,建立完善校园足球开课、训练和竞赛制度,加快校园足球普及,促进青少年足球人才规模化成长。
第三条 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设内容:
(一)足球骨干师资及管理队伍培训培养;
(二)建立健全竞赛体系,组织(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四级联赛、选拔性竞赛和夏季冬季青少年足球训练营。
(三)足球教研教改及地方课程和教材开发;
(四)推动足球特色学校建设,适度扶持创建省级特色县(市、区)试点。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牵头成立湖南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文用印暂由省教育厅代章)。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校足办”,公文用印暂由省教育厅办公室代章)。省校足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成员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的建议。
(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促进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提请召开并承办领导小组及全省校园足球推进工作相关会议。
(三)负责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地各校落实全省校园足球工作部署;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评审程序和实施指南。
(四)建立与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联络、政策协调、问题研究及相关信息反馈机制。
(五)统筹指导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控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项目建议方案,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承担青少年校园足球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本地本单位项目建设的申报、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体育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项目学校确定的主管人员牵头实施。承担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并实现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经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确保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自我评价项目建设绩效,定期或者定项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提交绩效报告。
第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经省教育厅同意。
三、申报立项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根据建设内容不同采用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或高校独立申报并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实施指南。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实施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项目立项公示。
(四)省教育厅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跟踪验收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跟踪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经费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型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确定,建设期满必须及时验收。项目验收视项目简繁程度,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授权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教育厅组织相关专家直接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三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四)经费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由省教育厅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按项目组织实施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申报地区或单位不具备实施基础条件。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或者建设过程偏离项目目标难以纠正。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安排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总体原则安排使用。各类经费安排或补助参照中央及省级财政或者全国校足办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重点用于保障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本级组织实施的校园足球骨干教师(兼教练员)、行政管理人员、教研员与特色学校校长、裁判员培训。
(二)校园足球省级联赛、省级选拔性竞赛等竞赛活动。包括校园足球四级联赛中应由省本级组织的高中联赛选拔赛、大学联赛预选赛、初中联赛总决赛以及我省组队参加全国联赛分区赛和总决赛;夏季、冬季的训练营、冠军杯、“谁是球王”等省级选拔性竞赛以及我省组队参加全国选拔性竞赛分区赛和选拔性竞赛全国总决赛等。
(三)组织开展校园足球教研教改、地方课程和教材开发。
(四)对校园足球推进工作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地区和特色学校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十四条 严格界定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一)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执行单位(或牵头单位,下同)所支出的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资料编印购置费用、装备器材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与劳务费用等。
(二)竞赛经费主要用于设施改善、器材和装备添置、有关购买服务、赛事宣传、安保、交通、参赛运动队和裁判等人员食宿、裁判等人员劳务等。
(三)教研教改及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器材和装备添置、差旅费、资料费、论文著作出版费等。
(四)对地区及特色学校的奖励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设施改善、器材添置、竞赛、培训教研、校园文化、课程及信息化建设等。
(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执行单位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并合理安排使用,切实保证项目经费全额用于项目规定的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类竞赛及培训活动必须充分利用教育部门和学校现有设施和资源承办。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规模做好详细预算,经省校足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依据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省校足办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后续项目安排及对地区和特色学校实行奖励和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和学校可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细则。